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I/M示范站建设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22256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6〕897号 |
发布机构: | 厅运输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I/M示范站建设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11-23 |
西安、宝鸡市交通运输局,厅运管局,省汽车检测站:
按照我厅与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印发的《推进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护(I/M)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为加快I/M示范站建设,推进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护(I/M)制度的顺利实施,省厅将该项重点工作进行了细化分解,明确了责任单位、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单位
厅运管局牵头负责,西安、宝鸡市交通运输局配合指导,西安市维修行业管理处和宝鸡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省汽车检测站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I、M示范站站点
1.厅运管局负责协调省环保厅,尽快确定I站示范站站点(西安2家,宝鸡1家),9月30日前完成。
2.厅运管局负责督导西安市维修行业管理处和宝鸡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和认定标准,推荐确定西安2家,宝鸡1家M站示范站,9月30日前完成。
(二)完成I、M示范站站点建设
1.统一标志标牌
(1)省汽车检测站负责设计确定I/M示范站logo标识标牌、宣传牌、条幅等相关悬挂、张贴物品的尺寸样式和材质,并确定相应宣传文字材料,9月30日前完成。
(2)厅运管局负责协调省环保厅,并指导西安市维修行业管理处和宝鸡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分别完成I站、M站示范站的标识张贴悬挂、收费项目公示牌、复检流程图、I/M制度宣传牌、条幅上墙等建设内容,10月31日前完成。
2.完成专用设备购置、改造
M站示范站要结合自身运营情况,选择购置或更新检测设备(尾气分析仪、烟度计等)以及故障诊断仪、示波器、喷油器清洗检测设备和免拆环保除碳设备等排气超标维护所需设备工具;购置或改造原有废气、废液收集存放和处置设备。设置排气污染维护专用工位,对专用设备予以标识,省汽车检测站负责提供技术指导,10月31日前完成。
3.统一作业规范
省汽车检测站负责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维护作业规范,供I、M示范站站点使用。西安市维修行业管理处和宝鸡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督导M站示范站落实维修竣工质量检验、质量保证期和维修档案制度,10月31日前完成。
(三)组织审核验收
示范站建设任务完成后,厅运管局负责组织当地维修行业管理机构和专家,对M站示范站场地环境、人员设备达标情况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验收,并向省厅提交验收报告,11月10日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提高对I/M示范站站点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力举措,加快推进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护(I/M)制度实施。厅运管局和省汽车检测站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全力抓,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时间节点安排专人逐条落实,确保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二)强化监督检查
厅运管局要加强对I/M示范站建设工作的督导检查,强化目标任务考核,建立信息周报制度,从10月14日(周五)起,每周向省厅报送建设工作进度和下周工作安排。对工作进度迟缓,经督办仍未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省厅将予以全省通报。
(三)及时报送资料
厅运管局于11月4日前向省厅报送I/M站示范站建设完成佐证资料(包括悬挂标识、场地、宣传牌、专用工位、设备的照片以及排气超标车辆检测报告、排气污染维修记录等)。
厅运输处联系人:张虎 联系电话:88869197
厅运管局联系人:武振刚 联系电话:13891935356
省汽车检测站联系人:孟新育 联系电话:13891960881
2016年9月21日